訓練政策
壹、依據
一、衛福部公告之「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」、「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」
二、勞動部公告之「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」
三、本社願景及理念:成為全國照顧服務產業之標竿,持續職前及在職訓練學習,提昇社員照護服務品質。
貳、訓練政策
一、訓練對象
(一)職前教育訓練:年滿十六歲以上之失業者、初次就業待業者或具就業保險、勞工保險、勞工職業災害保險、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,並於開訓日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:
1.具本國籍。
2.新住民,指下列人員:
(1)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,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、大陸地區人民、香港或澳門居民。
(2)前目之外國人、大陸地區人民、香港或澳門居民,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,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。
3.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、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:
(1)泰國、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。
(2)泰國、緬甸、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,並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。
4.跨國(境)人口販運被害人,並取得工作許可。
5.身體健康狀況良好,無不良嗜好者。且訓練前需繳交3個月內之體檢表(備註:至地區醫院以上等級進行檢查,體檢項目除一般體檢項目外,須包含胸部X光─肺結核、B型肝炎抗原抗體)。
6.具擔任照護服務工作熱忱者。
(二)在職教育訓練:本社所有照顧服務員同仁。
二、訓練方式
(一)職前教育訓練:本社依各區照顧服務人力評估需求,向各地方政府申請職前教育訓練計畫,並依計畫進行教育訓練課程及追蹤就業率。
(二)在職教育訓練:依據「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」及「長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表」辦理繼續教育積分訓練。
三、本社承諾
(一)職前教育訓練:凡經訓練合格且有意願加入本社之學員,本社保證聘用為照顧服務員。
(二)在職教育訓練:凡本社之同仁參加本社辦理之繼續教育積分課程,一律免費。
(三)凡參加本社照服員職前訓練結訓者或初到任之照服員,服務滿6個月以上者,發給續任獎金 2,000 元,並全額補助參訓期間之體檢費用。
(四)具單一級證照者,加給 1,000 元獎勵金,惟每月個案服務費總額須達50,000元以上,方得發放。
一、衛福部公告之「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」、「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」
二、勞動部公告之「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」
三、本社願景及理念:成為全國照顧服務產業之標竿,持續職前及在職訓練學習,提昇社員照護服務品質。
貳、訓練政策
一、訓練對象
(一)職前教育訓練:年滿十六歲以上之失業者、初次就業待業者或具就業保險、勞工保險、勞工職業災害保險、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,並於開訓日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:
1.具本國籍。
2.新住民,指下列人員:
(1)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,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、大陸地區人民、香港或澳門居民。
(2)前目之外國人、大陸地區人民、香港或澳門居民,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,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。
3.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、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:
(1)泰國、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。
(2)泰國、緬甸、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,並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。
4.跨國(境)人口販運被害人,並取得工作許可。
5.身體健康狀況良好,無不良嗜好者。且訓練前需繳交3個月內之體檢表(備註:至地區醫院以上等級進行檢查,體檢項目除一般體檢項目外,須包含胸部X光─肺結核、B型肝炎抗原抗體)。
6.具擔任照護服務工作熱忱者。
(二)在職教育訓練:本社所有照顧服務員同仁。
二、訓練方式
(一)職前教育訓練:本社依各區照顧服務人力評估需求,向各地方政府申請職前教育訓練計畫,並依計畫進行教育訓練課程及追蹤就業率。
(二)在職教育訓練:依據「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」及「長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表」辦理繼續教育積分訓練。
三、本社承諾
(一)職前教育訓練:凡經訓練合格且有意願加入本社之學員,本社保證聘用為照顧服務員。
(二)在職教育訓練:凡本社之同仁參加本社辦理之繼續教育積分課程,一律免費。
(三)凡參加本社照服員職前訓練結訓者或初到任之照服員,服務滿6個月以上者,發給續任獎金 2,000 元,並全額補助參訓期間之體檢費用。
(四)具單一級證照者,加給 1,000 元獎勵金,惟每月個案服務費總額須達50,000元以上,方得發放。
